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被告何XX、何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何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38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负责人:许XX,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XX,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XX,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何XX,男,汉族。被告:何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被告何XX、何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姝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佩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