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攀东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攀东民初字第196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晏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并于2012年9月登记结婚。因双方都属于二次婚姻,感情基础薄弱,婚前缺乏充分了解,结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极其不合,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无端猜疑,打骂原告,诅咒原告家人,原告考虑二次离婚不光彩,只好选择默默忍受家庭暴力,多次给被告机会,期盼被告能反省改过,继续维持这段婚姻,2012年12月13日两人又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再次动手打原告,致使原告的眼底出血,并且勒令原告立即收拾行李,搬出被告姐姐的住房,自此,原告搬回父母家居住至今,期间原告多次提出离婚请求,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目前双方分居已达1年3个月之久,夫妻感情已严重破裂,故起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陈某某、何某某于2010年夏天自由认识恋爱,2011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共同居住在何某某亲属家中。2012年底,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陈某某搬回父母家中居住至今,何某某则外出打工。现陈某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与何经刚离婚。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能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加之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无端殴打原告,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陈某某、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 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