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法民初字第018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袁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法民初字第01874号原告袁某,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农民。被告周某,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坤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