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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方茂松与建德市神马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茂松,建德市神马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127号原告方茂松。被告建德市神马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菊妹。原告方茂松与被告建德市神马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运费人民币1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滨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茂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建德市神马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本院查明,被告建德市神马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方茂松运费人民币19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建德市神马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茂松运费人民币19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建德市天富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结算手续费,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徐 滨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志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