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民二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陶前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前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民二初字第00156号原告:陶前梅,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乐传民,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代码证号码L1726844-4。负责人:张进军,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陶前梅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辖规定,因被告住所地在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院的辖区内,故本案应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保险标的系运输工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地等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事故发生地在芜湖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巧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涂一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