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9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黄友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931-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18号之二。法定代表人刘显明。被执行人黄友专,系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永佳城超市的经营者。申请执行人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友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友专、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永佳城超市的财产(以人民币8600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慧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会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