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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中法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赵连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连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执字第123-1号被执行人赵连有,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无业,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被执行人赵连有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的(2011)江中法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赵连有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赵连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收通知后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到有关银行、车管、国土、住建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另于2014年3月3日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至今未有答复。另查明,被执行人赵连有现正在江门监狱服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连有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正在监狱服刑,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中法执字第1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将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俊明审 判 员  陈耀强代理审判员  梁智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雪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