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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民初字第015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1597号原告:吴某某,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澄,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某,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吴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天全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黎建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