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民初字第015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1597号原告:吴某某,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澄,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某,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吴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天全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黎建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