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罗友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德,罗友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王怀德,务工。委托代理人:张国清,武穴市龙坪法律服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罗友姣,务工。委托代理人:吴卫东,男。特别授权。原告王怀德诉被告罗友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楫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怀军、人民陪审员朱金祥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怀德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清,被告罗友姣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卫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怀德诉称:他与罗友姣是熟人,罗友姣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他借款50000元,承诺随时还清。经他催讨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罗友姣偿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王怀德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一、罗友姣于2013年9月26日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罗友姣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罗友姣���称:她向王怀德借款50000元属实,但借款已由其丈夫王怀新还清。被告罗友姣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罗友姣与王怀新的《结婚证》复印件及王怀新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罗友姣与王怀新是夫妻关系;证据二、王怀德于2013年11月14日出具收条一份。拟证明其丈夫王怀新已偿还王怀德50000元;证据三、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凭证及明细表各一份。拟证明王怀德贷款50000元是王怀新于2012年4月19日偿还。原告王怀德为反驳被告罗友姣的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二、王怀新于2011年4月14日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王怀德于2013年11月14日向王怀新出具的收条是王怀新偿还该笔借款。经庭审质证,被告罗友姣对原告王怀德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原告王怀德对被告罗友姣提供的证据一无异议;对上述各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法予以采信。被告罗友姣对原告王怀德提交的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借款已还清,借条未收回。原告王怀德对被告罗友姣提交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出具的收条是王怀新偿还2011年4月14日借款50000元;证据三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及还款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贷款及还款都是王怀德,不能达到其证明王怀新偿还目的。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王怀德提交的证据二是王怀新签名出具的借条,且罗友姣亦认可,故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被告罗友姣提交的证据二是王怀德签名出具的收条,且王怀德亦认可此收条是王怀新偿还2011年4月14日借款50000元,故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三贷款人是王怀德,王怀新替代王怀德偿还贷款50000元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罗友姣与王怀新是夫妻关系,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王怀新于2011年4月14日向王怀德借款50000元,向王怀德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上并注明“转借贷款”。罗友姣于2013年9月26日向王怀德借款50000元,向王怀德出具了欠条。2013年11月14日,王怀德收到王怀新500**元现金,出具收条一份,收条上并注明“用於还信用社贷款”。王怀德向罗友姣催讨借款未果,向本院起诉,要求罗友姣偿还借款。诉讼中,罗友姣承认欠条是她出具给王怀德,但王怀德并未给付借款50000元,不同意偿还欠款。本院认为:被告罗友姣向原告王怀德借款50000元,有被告罗友姣出具的欠条为证,故对原告王怀德要求被告罗友姣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罗友姣既辩称借款50000元已由其丈夫王怀新还清,又辩称没有收到原告王怀德给付的借款50000元,前后陈述不一致,亦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对被告罗友姣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罗友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怀德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罗���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按本判决书的案件受理费预交,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楫彬审 判 员 王怀军人民陪审员 朱金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阮新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