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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周翔与朴春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翔,朴春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商初字第477号原告周翔。委托代理人张蕴慧,山东国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安亮,山东国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朴春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翔与被告朴春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翔撤回对被告朴春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红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均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