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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叶某某,女,汉族,1985年4月13日生,住所地九台市。被告:夏某某,男,汉族,1983年5月20日生,住所地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