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叶某某,女,汉族,1985年4月13日生,住所地九台市。被告:夏某某,男,汉族,1983年5月20日生,住所地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