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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城执字第0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菱与被执行人马秀红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菱,马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城执字第095号申请执行人马菱,女,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无业,现住本市。被执行人马秀红,女,汉族,1962年6月14日出生,阳泉市粮油公司职工,现住本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菱与被执行人马秀红继承纠纷一案,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菱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秀红诉申请执行人马菱遗产纠纷一案中被查封、冻结的抚恤金。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马菱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马秀红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炳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荆卫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