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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旺苍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旺苍民初字第725号原告:严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3月2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代理人:张曲,广元市旺苍县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2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  毅  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靖美(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