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401-403、405-422、424-4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11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与杨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杨英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401-403、405-422、424-43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英,女,身份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曾系深圳市福田区星煌酒吧经营者。上列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杨英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三十四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上述三十四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自己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流行歌曲经典》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原告监制发行的DVD专辑,共17张光碟,收录了《西界》、《光芒》等MTV音乐电视作品。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分别对《西界》、《光芒》等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擦肩而过》、《最炫民族风》是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DVD专辑,分别收录了《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最炫民族风》等MTV音乐电视作品,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对《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最炫民族风》等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原告分别与上述著作权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性授权。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或著作权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上述《月亮之上》(401号案件)、《西界》(402号案件)、《小酒窝》(403号案)、《一个人哭》(405号案件)、《一万个理由》(406号案)、《全是爱》(407号案)、《天蓝蓝》(408号案)、《光芒》(409号案)、《菠萝菠萝蜜》(410号案件)、《最炫民族风》(411号案)、《变了散了算了》(412号案)、《一千年以后》(413号案)、《怎么会狠心伤害我》(414号案)、《如果爱下去》(415号案件)、《我走以后》(416号案件)、《G大调的悲伤》(417号案)、《爱死了昨天》(418号案件)、《醉赤壁》(419号案)、《被风吹过的夏天》(420号案)、《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421号案)、《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422号案)、《无情的温柔》(424号案)、《天黑》(425号案)、《编号89757》(426号案)、《不可思议》(427号案)、《曹操》(428号案)、《坚持到底》(429号案)、《他一定很爱你》(430号案)、《自由飞翔》(431号案)、《擦肩而过》(432号案)、《真的用心良苦》(433号案)、《等爱的玫瑰》(434号案)、《第几个100天》(435号案)、《豆浆油条》(436号案)MTV音乐电视作品。被告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据此,原告每案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案7000元,并赔偿原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取证人员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等)每案3000元;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5月28日经国家民政部登记设立,系社会团体法人,活动地域为全国,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原告监制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出版物收录了《西界》、《光芒》等音乐电视作品,其包装标注“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ISRCCN-A01-11-374-00/V.J6”等信息。该DVD出版物内页载明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涉案作品名称及对应的著作权人详见判决书附表)。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擦肩而过》、《最炫民族风》DVD出版物分别收录了《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最炫民族风》等音乐电视作品(涉案作品名称详见判决书附表),上述DVD出版物包装标注“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本产品只限以销售形式作私人和家庭放映。版权所有,翻版必究!”、“ISRCCN-F18-08-404-00/V.J6”、“ISRCCN-F18-10-301-00/V.J6”等信息。原告(甲方)于2008年至2010年期间分别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乙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具体案号、涉案作品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乙方详见判决书附表)。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含录音制品、录像制品、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包括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信托甲方管理;甲方对乙方所授权利的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应将其授权甲方管理的音像节目书面告知甲方,并填写甲方提供的音像节目登记表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等等。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2年9月3日出具的(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6659号《公证书》记载了如下事实:2012年8月12日,该公证处公证员XX和工作人员崔健雄与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凡、郑灶利一起来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岗厦村地铁旁文蔚大厦,店面名称为“酷派KTV”的场所。公证员进行了拍照。张凡和郑灶利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办理相关手续后,进入该场所三层名称为“319”的房间进行消费。进入房间后,公证员首先对张凡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该录像设备存储空间无任何相关内容。随后,郑灶利在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歌机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月亮之上》、《西界》、《小酒窝》、《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全是爱》、《天蓝蓝》、《光芒》、《菠萝菠萝蜜》、《最炫民族风》、《变了散了算了》、《一千年以后》、《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如果爱下去》、《我走以后》、《G大调的悲伤》、《爱死了昨天》、《醉赤壁》、《被风吹过的夏天》、《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无情的温柔》、《天黑》、《编号89757》、《不可思议》、《曹操》、《坚持到底》、《他一定很爱你》、《自由飞翔》、《擦肩而过》、《真的用心良苦》、《等爱的玫瑰》、《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等在内的60首歌曲,张凡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60首歌曲的播放画面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公证员XX和工作人员崔健雄监督了上述点播与录像的全过程。消费结束后,郑灶利取得了票面印章为“深圳市福田区星煌酒吧发票专用章”、发票号码为63778153等的《广东省深圳市饮食、娱乐业服务定额发票》八张(金额共计80元)、结账单一张和名片一张。回到住宿的宾馆,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张凡将录像设备中的录像内容下载到公证员XX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中,崔健雄运用该电脑中的刻录程序将上述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张,上述光盘由公证人员带回公证处后装入物证袋密封。经比对,现场摄录的上述《月亮之上》、《西界》、《小酒窝》、《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全是爱》、《天蓝蓝》、《光芒》、《菠萝菠萝蜜》、《最炫民族风》、《变了散了算了》、《一千年以后》、《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如果爱下去》、《我走以后》、《G大调的悲伤》、《爱死了昨天》、《醉赤壁》、《被风吹过的夏天》、《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无情的温柔》、《天黑》、《编号89757》、《不可思议》、《曹操》、《坚持到底》、《他一定很爱你》、《自由飞翔》、《擦肩而过》、《真的用心良苦》、《等爱的玫瑰》、《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34首音乐电视作品,其演绎者、词曲、音乐旋律、音色音质、演唱内容、背景画面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相同。另查,被告于2010年8月6日注册成立了个体工商户深圳市福田区星煌酒吧,注册资本10万元。2013年2月1日,深圳市福田区星煌酒吧经营者由被告杨英变更为汤佳平。再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13年11月11日原告与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因与被告发生纠纷诉讼,委托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向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2万元。原告另提交了《广东省深圳市饮食、娱乐业服务定额发票》5张(金额共计120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金额1000元),以证实为公证取证支出的餐饮、公证费用。以上事实,有《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擦肩而过》和《最炫民族风》DVD出版物、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6659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及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涉案34部音乐电视作品,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服装、灯光等有关专业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体现了制片人的策划构思和编排创作,是声音与画面有机结合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法律的保护。依照法律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当事人提交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擦肩而过》和《最炫民族风》DVD出版物标注有出版社版号、著作权人等版权信息,结合原告提交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涉案34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系相应DVD出版物标注的著作权人。原告经上述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授权,享有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行使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以及提起诉讼等专属权利。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深圳市福田区星煌酒吧营业场所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34部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原告诉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问题,本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性质、经营规模、侵权时间长短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原告因涉案诉讼支出合理费用34案合计40000元。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三十四案合并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英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的涉案34部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二、被告杨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34案合计40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杨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每案案件受理费50元,34案合计17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杨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敏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人民陪审员 夏 文 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姗姗(代)附表:案号 涉案音乐电视作品 《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乙方 《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签订时间 著作权人 401 《月亮之上》 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2008年7月28日 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405 《一个人哭》 406 《一万个理由》 407 《全是爱》 408 《天蓝蓝》 411 《最炫民族风》 412 《变了散了算了》 414 《怎么会狠心伤害我》 421 《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 422 《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 424 《无情的温柔》 431 《自由飞翔》 432 《擦肩而过》 433 《真的用心良苦》 434 《等爱的玫瑰》 402 《西界》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11日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403 《小酒窝》 413 《一年千以后》 419 《醉赤壁》 420 《被风吹过的夏天》 425 《天黑》 426 《编号89757》 427 《不可思议》 428 《曹操》 429 《坚持到底》 430 《他一定很爱你》 435 《第几个100天》 436 《豆浆油条》 409 《光芒》 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2008年9月5日 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410 《菠萝菠萝蜜》 415 《如果爱下去》 416 《我走以后》 417 《G大调的悲伤》 418 《爱死了昨天》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