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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罪犯冯涛故意伤害罪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867号罪犯冯涛,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荆州监狱服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31日作出(2005)沙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冯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后由于同案犯冯涛(大)的归案,产生了新的事实和证据,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鄂荆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冯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斯徒刑十三年。同案犯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2010)鄂刑一终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冯涛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罪犯冯涛的刑罚,经本院于2007年10月至2012年12月2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现执行机关湖北省荆州监狱提出罪犯冯涛减刑建议,于2014年5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冯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涛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4季度至2013年3季度获得表扬1次、记功2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本院公示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冯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4月5日起至2014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琳审判员 朱圣军审判员 全 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