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催字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项蕾蕾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项蕾蕾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催字0001号申请人项蕾蕾。申请人项蕾蕾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之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晏园支行签发的银行本票一份,本票号码为1030327220249257,票面金额为70000元整,收款人为项蕾蕾。该本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项蕾蕾有权向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晏园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顾年华审 判 员 俞海峰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成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