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蔚刚、辽宁天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蔚刚,辽宁天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9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蔚刚,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天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珊珊,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保利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沈河民一初字第212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庆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波、代理审判员马晨光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蔚刚在原审诉称:2013年6月11日晚9时,宠物松狮犬由养犬人带领溜(遛)于保利园区内,由于一窖井没有盖,井口大开,并没有安全保护标志设置。造成松狮不慎摔入该窖井之中,当时由园区保安入井后抱出。第二天到宠物医院看病。造成该犬阴道流血分泌物,不进食。该犬已交配53天。初步诊断为流产(4只)。之后原告又再次带犬到宠物医院治疗,发生了一定的费用,原告因此误工给犬看病,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经查,该窖井系被告辽宁天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使用管理,保利物业管理公司也未尽管理职责,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责任在二被告。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公民依法养犬受法律保护,松狮犬系原告的财产,现造成经济损失,责任明确,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宠物松狮医疗费3700元;宠物养犬人误工费3000元;按市场价格松狮犬造成流产(4只)赔偿8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利公司在一审辩称:井不是我公司的,按照沈阳市养犬条例规定,遛狗期间必须给犬挂狗牌、拴狗链。必须有完全行为民事能力人携犬出行。针对犬掉井里应当由原告承担责任。辽宁天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一公司)在一审辩称:该项目于2011年竣工,验收结束,全部的使用、看护、管理的权利和责任全部移交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井不是我公司建设范围内的。一审经审理查明,李蔚刚系沈阳市沈河区新宁街51-3号111业主,保利公司系李蔚刚上述房屋小区物业公司。2013年6月11日晚,李蔚刚带着自己所有的松狮犬在园区内散步,该松狮犬掉入距离行人路面3~4米未盖井盖的井中,该犬出现阴道流血症状,李蔚刚带其到沈阳市万德福宠物医院治疗,诊断为流产。李蔚刚花费医疗费3700元。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收款收据、万德宠物医院动物治疗许可证、病历、养犬许可证、照片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因侵害人的过错行为遭受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保利公司系李蔚刚所在园区的物业管理人,对该园区负有管理职责,未盖井盖应设有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由于其未能履行管理职责,故对井盖未盖所导致的李蔚刚所养的松狮犬受伤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李蔚刚遛狗未拴狗链,未尽妥善管理责任,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故李蔚刚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情况,李蔚刚自行承担本案损失的30%为宜,保利公司承担本案损失的70%为宜。关于李蔚刚要求天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由于李蔚刚未能举证证明天一公司具有过错责任,故对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李蔚刚要求赔偿医疗费用3700元的主张,该项主张系李蔚刚实际支出,且费用合理,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李蔚刚要求赔偿宠物养犬人误工费3000元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李蔚刚要求松狮犬流产损失8000元的主张,一审法院根据市场行情酌定给付4000元为宜。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蔚刚松狮犬医疗费人民币2590元;二、被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蔚刚人民币2800元;三、驳回原告李蔚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保利公司以李蔚刚提供的医疗费收据与其母犬在小区内造成的伤害没有关联性,一审认定李蔚刚4000元损失缺少法律依据及弱电井在绿地内,不允许踩踏,故李蔚刚应承担其全部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李蔚刚辩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天一公司辩称:我方没有责任,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李蔚刚所养的松狮犬受伤,必然会产生相应的医疗费及财产损失。因此,保利公司以李蔚刚提供的医疗费收据与其母犬在小区内造成的伤害没有关联性,一审认定李蔚刚4000元损失缺少法律依据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保利公司提出弱电井在绿地内,不允许踩踏,故李蔚刚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保利公司系李蔚刚所在园区的物业管理人,对该园区负有管理职责,对该小区草坪内的弱电井未盖井盖及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的李蔚刚所养的松狮犬受伤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李蔚刚遛狗未拴狗链,未尽妥善管理责任,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故一审法院综合本案情况,确定李蔚刚自行承担其损失的30%,保利公司承担70%,本院认为并无不当。至于李蔚刚在草坪内遛狗的过错,并不因此成为免除保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庆利代理审判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马晨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康 赢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