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三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与杨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三初字第00072号原告:杨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现住开原市八一街东七巷一区。原告:杨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开原市民族街。原告:杨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开原市哈大路329甲。原告:杨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开原市建设东街。被告: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开原市北市小区。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1日在本院民三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诉称:四原告及被告的父亲杨某某于20xx年xx月xx日去世,留有遗产位于开���市新城街站前社区9委3组北市小区2楼,面积为57.36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xxxxxx-xxxxxx-x号。父亲生前留有遗嘱一份,该房屋四原告有继承权,现要求继承该房屋。被告杨某某辩称:不同意四原告继承该房屋,因为父亲生前曾经说过房子要留给被告,而且父亲的工资都在杨某某手,除了雇佣保姆,没有多少开销,没有保姆的时候四原告照顾老人也都给她们工资。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就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杨某某与赵某某死亡证明各一份。2、房屋产权证一份,证明老人生前留有房屋一所。3、遗嘱一份,证明老人留有遗嘱一份,将楼房平均分配。4、20xx年x月xx日家庭会口述记录一份,20xx年x月x日遗嘱一份。都是老人亲笔签字。5、欠据一张,证明被告欠父亲10000元。被告杨某某就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A、照片1张,证明被告去��父亲。庭审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4及被告提交的证据A,经开庭质证、认证,予以采信。对四原告提交的证据5,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予采信,可另案诉讼。经审理查明:四原告及被告的母亲赵某某于20xx年x月xx日去世、父亲杨某某于20xx年xx月xx日去世,留有遗产位于开原市新城街站前社区x委x组北市小区x楼,面积为57.36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xxxxxx-xxxxxx-x号。该房现由被告杨某某居住。杨士勤留有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该房屋由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继承。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该房屋价值为180000元。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均表示将该房屋继承份额转赠给原告杨某某。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杨某某于20xx年xx月xx日去世,留有遗嘱一份,位于开原市新城街站前社区x委x组北市小区x楼,面积为57.36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号)楼房一所由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继承。被继承人赵某某于20xx年x月xx日去世,上述房屋为二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原、被告依法继承。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该房屋价值为180000元,因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均表示将该房屋继承份额转赠给原告杨某某,故该房屋归原告杨某某所有,由杨某某给付被告杨某某应继承份额折价款36000元。对四原告提出被告欠其父亲钱及被告提出分割其父亲伤葬费的主张,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杨某某遗产即位于开原市新城街站前社区x委x组北市小区x楼,面积为57.36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xxxxxx-xxxxxx-x号)楼房一所归原告杨某某继承并归其所有,原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被告杨某某继承份额折价款36000元;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房屋腾迁给原告杨某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00元,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各负担1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学忠审判员 王 莹审判员 韩立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仇开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