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75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余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