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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泉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刘仲岿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仲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泉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仲岿。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诉刑诉(2014)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仲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仲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仲岿饮酒后驾驶川A037**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成龙路从成都往龙泉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成龙路“云立方”小区路段时与同向而行由黄俊驾驶的川M498**轻型货车追尾,导致川M498**轻型货车乘车人黄文书受伤。黄俊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被告人刘仲岿与黄文书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交警接指令后赶至事故现场堪查,随后到成都航天医院找到被告人刘仲岿,发现被告人刘仲岿有酒驾嫌疑并对其抽血备检。经检验,被告人刘仲岿血液样中乙醇浓度为22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仲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刘仲岿血样提取登记表,(成)公(交)鉴(醇)字(2013)0103108-1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刘仲岿的供述,被害人黄俊、黄文书的陈述,事故现场堪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被告人刘仲岿的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仲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仲岿血液样中乙醇浓度为229.0mg/100ml,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仲岿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仲岿初次犯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仲岿危险驾驶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刘仲岿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仲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安光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