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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鼎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伍群英与肇庆市森盛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群英,肇庆市森盛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鼎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伍群英,女,汉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执行人肇庆市森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法定代表人汤智恒。申请执行人伍群英与被执行人肇庆市森盛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肇鼎法民莲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欠款人民币12679.3元及受理费、公告费718元给申请执行人并缴纳本案相关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在房管、车管、工商部门及金融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公司已歇业,人员解散,租赁的厂房因欠租金,业主已收回。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肇鼎法执字第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坚审判员 张绍煌审判员 刘志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立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