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民三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原告资兴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燕居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兴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小燕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民三初字第79号原告资兴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小娥,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小燕,女。委托代理人黄守文,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燕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兴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兴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兴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兴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廖得兵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