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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铁刑二终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延生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刑二终字第00126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女,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双庙子镇乔家屯村民委*组**号,系被害人。轻伤。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泉头镇马家村民委*组**号。(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妹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昌图县泉头镇马家村民委*组**号。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昌刑初字第000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26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铁刑二终字第000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内容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刑初字第000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即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因伤住院治疗引发的全部经济损失,即医药费15841.18元、误工费6315.60元、护理费997.2元、伙食补助费54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补助费13816元、鉴定费800元,共计人民币38809.98元。另判决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张某某因患应激性精神障碍住院治疗引发的部分经济损失,即医疗费21276.42元、护理费10193.6元、伙食补助费276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35230.02元的30%,即10569元。上述两笔赔偿款共计人民币49378.98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刑初字第000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发回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2)昌刑初字002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刑初字第002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栋松审 判 员  朱存根代理审判员  袁振尧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春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