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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迁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单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单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迁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某,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委托代理人罗宝学,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单某某,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汉族,小学文化,迁安市燕钢工人,现住迁西县。2010年7月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迁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9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羁押4日)。2014年3月13日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辩护人刘超楠,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茹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罗宝学、被告人单某某及辩护人刘超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及邓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单某某气愤之下,用石块、水泥块将邓某某停放在租房处门口的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冀BDK3**)玻璃、前机盖等处砸坏,造成该车损失价值7076元。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报案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证结论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某诉称:因被告人的行为给原告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委托代理人罗宝学的意见是,被告人行为给原告人身心造成伤害,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人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刘超楠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2、被害人存在过错,对引发本案有责任;3被告人积极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被告人系初犯,无科科劣迹。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单某某与邓某某曾保持多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2013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到迁西县兴城镇沙岭子村邓某某租房处,找到分手不久的邓某某,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单某某气愤之下,用石块、水泥块将邓某某停放在租房处门口的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冀BDK3**)玻璃、前机盖等处砸坏,造成该车损失价值7076元。另查明,被告人单某某于2013年12月4日给付修理费用37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2、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价格鉴证结论书;5、修理费收据;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7、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超出实际经济损失部分,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单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被告人单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076元,扣除先行经付修理费3700元,再给付原告人人民币3376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它诉讼请求。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16日止。赔偿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有保审 判 员  赵胜民人民陪审员  赵海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