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佳杰商行与谢忠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佳杰商行,谢忠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55号上诉人:深圳市佳杰商行(原深圳市佳杰印刷厂)。法定代表人:邵勤。被上诉人:谢忠盛,男,汉族,1981年2月2日出生。上诉人深圳市佳杰商行因与被上诉人谢忠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佳杰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佳杰商行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佳杰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退还上诉人26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庆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