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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佳杰商行与谢忠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佳杰商行,谢忠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55号上诉人:深圳市佳杰商行(原深圳市佳杰印刷厂)。法定代表人:邵勤。被上诉人:谢忠盛,男,汉族,1981年2月2日出生。上诉人深圳市佳杰商行因与被上诉人谢忠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佳杰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佳杰商行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佳杰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退还上诉人26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庆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