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民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福建云敦服饰有限公司与邹秉诚、马秀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云敦服饰有限公司,邹秉诚,马秀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1981号原告福建云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云敦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1126157-6。法定代表人戴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工、陈为国,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邹秉诚,男,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马秀琴,女,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云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邹秉诚、马秀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新发代理审判员 颜 洁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