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民初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1254号原告杨某某,女,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某某王办梁村,农民。被告冯某某,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花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