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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涞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涞民初字第178���原告任某某,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