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涞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涞民初字第178���原告任某某,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