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熟支少民初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钱某甲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甲,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支少民初字第0044号原告钱某甲。委托代理人戴莉,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原告钱某甲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翟艳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戴莉、被告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女钱某乙。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被告沉溺于网络且双方因子女的教育问题产生争执,自2014年4月初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诉讼费由原、被告分担。被告陶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好,并无实质性的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上半年自行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钱某乙。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子女教育问题产生争执,致夫妻不睦,双方自2014年4月初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较好,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因子女教育问题致双方产生争执,引起夫妻不睦。但纵观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并无根本性矛盾,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均应珍惜夫妻关系,多为子女着想,多加强沟通、交流,夫妻现有矛盾还是可以解决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钱某甲与被告陶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翟艳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