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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刑执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邹文涛故意伤害罪,邹文涛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1264号罪犯邹文涛。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08)赫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文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08)益法刑一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文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与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服刑期至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4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邹文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中1次评为月劳动积极分子。考核截至2014年4月底止,共获奖励分117.7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邹文涛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邹文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文涛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覃智平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