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李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飞与李广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飞,李广伟,梁山县长丰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徐飞。委托代理人:安娜。被告:李广伟。被告:梁山县长丰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飞与被告李广伟、梁山县长丰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晓 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