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行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与林丽霞、王劲松、郑美英、王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住所地周宁县。法定代表人宋佳涌,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钱德源,男,1988年4月8日生。系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王劲松。被执行人林丽霞。被执行人郑美英。被执行人王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和被执行人王劲松、林丽霞、郑美英、王健债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劲松、林丽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劲松所有的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账户的银行存款8781.26元,现因扣划需要,需予以解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劲松所有的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账户的银行存款8781.26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王劲松所有的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账户的银行存款8781.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水华执行员 陈 雄执行员 赵珠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怀武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