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陈执民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潘礼礼与马贾万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礼礼,贾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陈执民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潘礼礼,男,生于1946年8月28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梁家崖村*组。被执行人贾万军,男,生于1968年2月18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任家山村*组。潘礼礼诉马贾万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礼礼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万军款支付经济损失35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万军因病于2013年11月去逝,及家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12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