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汉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汉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3年9月23日,汉族。被告:陶某某,男,生于1981年3月28日,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振中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垭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