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曹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624号原告曹斌,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工,高中文化,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路102号。组织机构代码:80581893-4。负责人孙季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关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斌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斌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7元,由原告曹斌负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为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