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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城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周萍与张军生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萍,张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城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周萍。被执行人张军生。本院在执行周萍与张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军生下落不明,且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准确住址。经告知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3)嘉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生有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玉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