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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行非审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与汪某某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至县国土资源局,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非审字第00063号申请人:东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何传中,局长。被执行人:汪某某,男。申请人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汪某某违法用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27日以被执行人汪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东国土罚决字(2014)第17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占用土地0.24亩,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160平方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罚决书字(2014)第17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汪某某非法占用的0.24亩土地地理位置不明,地界不清,属执行标的不明确,处罚决定书未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处罚理由,且被处罚行为人的行政诉讼期限未届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东至县国土资源局(2014)第17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审 判 长  阮文生审 判 员  陈富贵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