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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杭刑执字第5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洋洋抢劫罪,李洋洋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5152号罪犯李洋洋,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杭萧刑初字第8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洋洋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4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学习认真,成绩优秀,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洋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2012、2013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洋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洋洋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洋洋准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杨宏林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