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戴佰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英,戴佰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张桂英,女,1966年2月4日生,汉族。被告戴佰森,男,1969年5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戴小敏,女,1992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陶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晓明,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张桂英诉被告戴佰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桂英于2014年5月2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英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英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桂英负担。审��长彭勃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时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