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通民初字第06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曹文海诉被告顾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顾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0633号原告曹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9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卫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