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06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曹文海诉被告顾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顾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0633号原告曹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9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卫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