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一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席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一初字第513号原告:席某,女,198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周某甲,男,198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原告席某为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舫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涛、人民陪审员吴文娱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王仕昕担任记录,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某与被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席某诉称:我与被告周某甲于2011年2月经双方父母介绍相识,于2012年2月7日与被告周某甲结婚。2012年10月2日生一儿子周某乙。由于婚前双方没有交流与沟通,感情基础薄弱,双方为小孩抚养问题及与被告周某甲父母问题导致双方感情不好。自2013年6月双方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开始被告周某甲寄了4个月的小孩抚养费便不再支付抚养费,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周某甲离婚,并要求抚养男孩周某乙,并要求被告周某甲依法承担抚养费���被告周某甲辨称:2013年6月20日因家庭小事原告席某与我母亲吵架,经人做工作也劝不好,原告席某执意离开,我们便开始分居生活。在分居期间,我也常打电话给原告席某。由于我考虑到小孩成长,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小孩应由我抚养,并由原告席某支付抚养费,同时我支付了108000元礼金给原告席某,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综合原告席某的诉称和被告周某甲的辩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被告是否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如果离婚,小孩由谁抚养。在庭审中,原、被告举证质证如下:原告席某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一份,旨在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7在丰城市泉港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关系。对原告席某的上述举证,被告周某甲经质证认为无异议。被告周某甲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综上,本院对上述证据综合认证如下:对原告席某提供的证据结婚证一份,被告周某甲经质证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原、被告于2012年2月7在丰城市泉港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依据。综上认证,并结合本案的庭审,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席某与被告周某甲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7日登记结婚。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并于2012年10月2日生一男孩周某乙(现随原告席某生活)。由于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席某认为被告周某甲只听其母亲的,双方常为此发生争吵,并于2013年6月20日,原告席某带着小孩离开被告周某甲。被告周某甲开始每月支付了2000元的抚养费,付了4个月后,便没有再支付小孩的抚养费。为此,席某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周某甲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本案中,虽原告席某认为被告周某甲只听其母亲的,双方常为此发生争吵,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但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并生育了一儿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同时,原告席某自2013年6月20日离开被告周某甲至今未逾2年,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席某以与被告周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的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席某的诉讼请求,不准许原��席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许舫逊审 判 员 邓 涛人民陪审员 吴文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仕昕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