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黄超荣与陈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超荣,陈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黄超荣,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申请人陈建斌,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申请人黄超荣因与被申请人陈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建斌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超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建斌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2268弄267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松2********9)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跃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