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63-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中心区支行与英利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赵子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中心区支行,英利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赵子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63-372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中心区支行。负责人黄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孙银果,上海市建玮(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韩贵香等被告信息详见附表。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祥虎,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利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三、四、五楼)。法定代表人赵子峰。被告赵子峰,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十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各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具体金额详见附表),按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计 晴人民陪审员 戴自琳人民陪审员 侯 昆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乐艺下续附表:裁定书附表:序号案号被告性别汉族住址身份号码预交诉讼费收取诉讼费1363韩贵香女汉贵州省镇远县江古乡军坡行政村韩家组5226251974112117492209.071104.5352364赵莉君女汉四川省南部县柳树乡明星村7组5113211988011882492209.071104.5353365辛玉玲女汉广东省乐昌市黄圃镇石溪村委会上后冲组6号4206211984031880282209.071104.5354366黄敬良男汉四川省南部县神坝镇白塔村3组5113211980071189132209.071104.5355367吴显梅女汉四川省仪陇县文星镇西禅寨村二组20号51132419871114708x2209.071104.5356368洪洲男汉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浦南五组3504811986040515192209.071104.5357369薛敏女汉湖北省公安县麻豪口镇月湖村四组4210221986071436432209.071104.5358370欧循尧男汉重庆市綦江县东溪镇草坪村5组5002221986082054982209.071104.5359371陈雪珍女汉四川省南部县升钟镇南街39号51292219661009796x2209.071104.53510372赵静秀女汉四川省南部县柳树乡明星村2组5113211986083082452209.071104.535合计22090.71104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