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什邡执字笫2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申请执行赖华均、张顺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赖华均,张顺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什邡执字笫25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被执行人:赖华均,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师古镇。被执行人:张顺芝,女,汉族,住址同赖华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笫3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9日前按本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赖华均、张顺芝的银行存款28113.78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赖华均、张顺芝的收入28113.78元。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赖华均、张顺芝价值28113.78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俊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