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郑某与林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林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民初字第838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金利富。委托代理人:陈宏威。被告:林某。委托代理人:马华。委托代理人:鲍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郑某已预付),鉴定费3200元(被告林某已预付),合计33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丹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蔡美燕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