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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郑某与林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林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民初字第838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金利富。委托代理人:陈宏威。被告:林某。委托代理人:马华。委托代理人:鲍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郑某已预付),鉴定费3200元(被告林某已预付),合计33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丹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蔡美燕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