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安执字第4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吴仁华与姚精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仁华,姚精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安执字第499-1号申请执行人吴仁华,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9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姚精光,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6日,现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姚精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1、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姚精光在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家信用社的存款10191.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云华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谢树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