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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南商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浙江三强塑胶有限公司与磐安县祥达工艺品厂、陈宝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三强塑胶有限公司,磐安县祥达工艺品厂,陈宝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南商初字第329号原告:浙江三强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肖明。被告:磐安县祥达工艺品厂。法定代表人:陈宝富。被告:陈宝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三强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安县祥达工艺品厂、陈宝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钟启市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应望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