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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云民初字第709号原告曹某某,女,1984年3月30日生。被告孟某,男,1984年4月30日生。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孟某某。婚后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和等发生纠纷,被告经常上网玩游戏、打麻将,不上班,向原告要钱,原告不给被告就实施暴力。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矛盾,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双方己分居半年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双方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5万元及其他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原告离婚后享有位于徐州市惠民小区C5-3-601室房屋的居住使用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孟某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能和好。被告打算以后努力挣钱,不再喝酒,遇事和原告好好沟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24日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31日生一子孟某某。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被告打骂过原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被告认可曾打过原告,但以双方仍有感情,自己会改,己开始努力赚钱养家等为由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照片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等发生过吵打,使夫妻关系受到一定影响。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双方仍有感情,愿改正自己的不足,不再打骂原告,努力赚钱养家,不同意离婚。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加强沟通和交流,被告切实改正自身不足,双方共同努力,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确己破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燕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