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民二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长丰县左店乡淮光村村民委员会诉朱正平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丰县左店乡淮光村村民委员会,朱正平,安徽海利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二初字第00202号原告:长丰县左店乡淮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守伦,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朱正平,男,46岁,身份证号码:。被告:安徽海利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187066-9。法定代表人:朱其宝。原告长丰县左店乡淮光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朱正平、安徽海利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丰县左店乡淮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胡守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正平、安徽海利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丰县左店乡淮光村村民委员会诉称:被告所在的安徽海利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本村所有的1451.38亩土地流转给被告安徽海利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合同签订后被告出面与原告口头约定土地平整、挖排水沟等土方工程由原告负责实施,工程结束时被告给原告打欠条十万元,此款经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搪塞,一直不愿给付。故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朱正平、安徽海利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长丰县左店乡淮光村村民委员会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安徽海利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安徽海利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主体资格;2、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00000元至今未付。被告朱正平、安徽海利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亦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长丰县左店乡淮光村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安徽海利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长丰县左店乡淮光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后,被告朱正平与胡大四、胡成林口头约定对土地进行平整。后被告朱正平向原告长丰县左店乡淮光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欠条一份,言明:“欠到淮光村现金拾万元整”。案外人胡太四、胡成林在欠条中备注:“此款预付工程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长丰县左店乡淮光村村民委员会虽诉称该款系案外人胡太四、胡成林与被告安徽海利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因履行土地平整工程所产生的工程款,因被告朱正平要求付款只能付给原告方,故被告朱正平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朱正平未到庭提供证据证明该款不应付给原告,故本院对该欠款予以认定。原告长丰县左店乡淮光村村民委员会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安徽海利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应承担上述欠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安徽海利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欠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欠条中虽未约定付款期限,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仍未偿还,其应当偿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正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长丰县左店乡淮光村村民委员会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长丰县淮光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朱正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