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涉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涉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孙某某,农民,住涉县。被告:江某某,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彦花代理审判员 江文海审 判 员 刘佳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