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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涉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孙某某,农民,住涉县。被告:江某某,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彦花代理审判员  江文海审 判 员  刘佳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